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。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:司法、監獄、軍旅、感化院、學校、以及家庭/私刑。
其中,又以新加坡以之著稱的司法鞭刑程度最為嚴重。這種刑罰只對50歲以下、身體情況適宜且觸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,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。鞭刑同時也是一種在新加坡軍隊(新加坡共和國武裝部隊)中懲罰行為不當的男性的合法刑罰,在新加坡軍方拘留營中施行。另外,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監獄中的懲罰手段和紀律措施。
在新加坡的許多學校中,有嚴重不良行為的男性青少年也會被施以鞭刑,但程度相對更為溫和。
許多家長也會使用藤條(比司法鞭刑使用的鞭子細小許多)或其它器具懲戒子女。新加坡法律並未禁止對子女體罰的行為。
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的刑法。19世紀時,英國政府在新加坡、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,實行英國法律。
在新加坡殖民地時期,犯了以下罪行的犯人都可被判鞭刑:
在馬來亞聯合邦(如今的馬來西亞)和新加坡相繼於1957年和1965年宣布獨立後,新加坡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,並將鞭刑的實施面擴大許多,提高了犯人可挨多少鞭的最低數量,並增添了不少可適用鞭刑的罪行。
法律基準
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:
- 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,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。
- 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,不論他罪案的數量。
- 若犯人未滿18歲,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,但是刑鞭會比一般的輕一些。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,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。
- 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。
- 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.3厘米,長度不可超越1.2米。
例外
根據新加坡法律,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:
- 女性
- 被判死刑的犯人
- 50歲以上的男性
- 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不適合受鞭刑的犯人
適用鞭刑的罪行
在新加坡法律中,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,其中包括:
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:
在其它國家,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。這是不正確的,因為新加坡政府雖然禁止口香糖,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,犯法者頂多只會被罰款。同樣的,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、在公共場所吸煙、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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